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9394号 原告:摩腾有限公司。
住所地:日本国广岛市**横川新町1番**。
公司法人等番号:2400-01-011790。
法定代表人:民秋清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晴,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武智,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姚市佳恩文体用品厂。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浦村住宅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AHMW81L。
经营者:刘平。
原告摩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余姚市佳恩文体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摩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原告摩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佳恩文体用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摩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摩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摩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