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9执198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繁峙县繁城镇万人超市。
经营者:古忠娥,身份证号码:1422261***********。
本院在执行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繁峙县繁城镇万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繁峙县繁城镇万人超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繁峙县繁城镇万人超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因繁峙县繁城镇万人超市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古忠娥,依照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繁峙县繁城镇万人超市经营者古忠娥的银行存款5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