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53号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银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谢银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岚燕,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div>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石家庄隽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雍雅锦江**iv>法定代表人:周豪杰。
原告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石家庄隽融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乐的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