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513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陕西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鑫祥商贸部,住,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div>经营者:刘光苏,男,汉族,1947年2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西固区鑫祥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2019年10月15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