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270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昊聪商贸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南角经营者:吴安生。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昊聪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昊聪商贸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