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执433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江县佳年华超市,经营场所平江县新城区天岳大道百花台(农行侧),注册号430626600264149。
经营者:张建明。
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江县佳年华超市、张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平江县人民法院辖区,且该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故该案由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依据本院(2019)湘06民初5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江县佳年华超市、张建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平江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李江明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廖卫书记员周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