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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常宁市明城宝岛眼镜连锁店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4知民初321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常宁市明城宝岛眼镜连锁店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常宁市明城宝岛眼镜连锁店二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知民初321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涛,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宁市明城宝岛眼镜连锁店二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宁市群英东路**。

经营者:雷成。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宁市明城宝岛眼镜连锁店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及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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