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222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锦,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区。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以与被告李锦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