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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胡×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执213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胡×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胡×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巧,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义靖,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龙,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与被执行人胡×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胡×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胡×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及车辆信息,有银行存款12249.81元,本院已将12249.81元存款划拨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到阆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胡×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胡×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法院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胡×龙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可用公积金存款。

5.本院到被执行人胡×龙位于阆中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龙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外进行了发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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