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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3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川区皇顺家纺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12民初6293号
案件名称6293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川区皇顺家纺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崇川区皇顺家纺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612民初6293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皇顺家纺厂,住所,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狼山街道洪江**div>经营者:石青青,女,199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与被告崇川区皇顺家纺厂(以下简称皇顺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皇顺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皇顺厂停止侵害罗莱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皇顺厂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3.皇顺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罗莱公司依法取得第4167104号、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期罗莱公司发现皇顺厂未经许可在1688网站上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造成商业损失。

此前皇顺厂曾侵害罗莱公司商标专用权,已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67号判决确认,结合本案为二次侵权,情节恶劣,请求法院加重对皇顺厂的处罚。

被告皇顺厂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罗莱公司经核准注册,分别于2008年2月7日取得第4167104号“”注册商标、2009年3月14日取得第4902138号“”注册商标、2009年5月7日取得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包括床单、床罩、被子、枕套、被罩等。

上述商标已续展均处于有效期内。

2019年5月20日,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根据罗莱公司代理人侯月月的申请,委派公证员冯某,4与工作人员郝瑞霞,在公证处用电脑对皇顺厂通过互联网销售涉嫌侵害罗莱公司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出具了(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457号公证书。

公证书记载:2019年5月20日16时04分开始,侯月月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用电脑打开www.1688.com网站,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崇川区皇顺家纺厂”,点击店铺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崇川区皇顺家纺厂”,进入“崇川区皇顺家纺厂”店铺,打开并浏览了“企业店铺”页面信息,购买了商品名称为“苏誉罗莱婵丝贡缎提花四件套婚庆莫代尔床单四件套贡缎批发包邮,尺寸1.5床被套200*230㎝、圣弗利亚(深豆沙);

苏誉罗莱欧式绣花贡缎提花四件套床上用品纯棉被套全棉床单批发包,尺寸2.0床使用、新泽西之舞-香槟”,共支付456元。

上述整个过程于17时01分结束。

同月23日,公证人员陪同侯月月领取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快递包裹。

同月24日14时31分开始,侯月月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打开1688网,找到“订单号451245089553135713”崇川区皇顺家纺厂(掌柜名字梦都国际家纺),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TT6600028144699,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

点击“订单详情”,核对订单编号一致。

点击“确认收货”,核对宝贝信息、金额,输入支付宝密码,完成“确认收货”。

上述整个过程至14时41分结束。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对购买的物品进行封存、拍照,拍照结束后将上述物品交由侯月月自行保管。

罗莱公司当庭出示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封存的实物。

该实物上公证处的封条完好,物流单号为TT6600028144699,花型为“圣弗利亚(深豆沙)和新泽西之舞-香槟”。

经当庭拆封封存的实物,在两款四件套的外包装纸袋上均使用了“”、“”的标识,手拎袋上使用了“”、“”的标识;

在两款四件套的吊牌上使用了“”、“”和“”的标识。

经比对,上述标识与罗莱公司相应注册商标标识一致。

审理中,罗莱公司陈述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购买产品支出456元,公证费支出2000元。

罗莱公司认为皇顺厂所售案涉产品非其公司生产,皇顺厂就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未能提供证据。

罗莱公司就其损失主张适用法定赔偿,但未就皇顺厂存在被控侵权产品库存及生产工具的事实提供证据。

另查明,皇顺厂于2014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石青青,资金数额50000元。

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品生产、加工、销售。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判决皇顺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4902137号“”、第490213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赔偿罗莱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本院认为,罗莱公司系第4167104号、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皇顺厂在1688网站网页上宣传的产品为“苏誉罗莱”,但所售两款家纺产品在外包装、吊牌上分别使用了“”、“”和“”的标识。

而上述标识与罗莱公司相应的注册商标一致,所售商品与罗莱公司注册商标“”、“”和“”核定的商品属同一类别。

皇顺厂所售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皇顺厂的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品生产、加工、销售,故在皇顺厂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皇顺厂生产、销售了案涉被控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关于赔偿数额。

罗莱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因皇顺厂在2016年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侵害过罗莱公司的部分商标,并被判决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0000元。

现再次侵权,说明其主观上存在恶意,且情节较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故本院支持罗莱公司的该项诉请。

此外,罗莱公司也并未举证关于皇顺厂存在生产工具及库存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崇川区皇顺家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167104号“”、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崇川区皇顺家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崇川区皇顺家纺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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