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67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嘉颖,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卉,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阳北路金泰花园1楼。
法定代表人:蒋国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5万元。
同年4月12日,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