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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海创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04知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海创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海创小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知民初15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海创小百货店,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div>经营者:刘海,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海创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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