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吉03民初37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朱氏周黑鸭熟食店。
经营者:钟岩。
被告:钟岩,男,1979年2月5日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盛府家园**门市。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朱氏周黑鸭熟食店、钟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5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