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26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丼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惠莲,女,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惠莲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