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知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子二超市,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老**)滨湖名都城********。
经营者柯昌德,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蓉,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武昌区子二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武汉市武昌区子二超市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