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314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征,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共计“3万元”为“1万元”,并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