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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1民初314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徐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314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征,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共计“3万元”为“1万元”,并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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