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民初16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莉,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缙云县大源镇俊杰家庭农场。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大源镇大源村雅婷**会信用代码:92331122MA2A11WQ4T。
经营者:陈俊杰。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缙云县大源镇俊杰家庭农场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