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民初93号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沙头村广州风火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35。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漉潭滂奶茶店,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胜利花园****0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63。
经营者:陆旋。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漉潭滂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其与被告玉林市玉州区漉潭滂奶茶店达成庭外和解,本案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