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2民初6746号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田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经济开发区溱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刁晓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田园食品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