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川14刑申11号 熊超群: 你因张在荣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不服本院(2018)川14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张在荣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且经营的烟草制品又系假冒伪劣制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5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原审裁定以张在荣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