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188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城县赵五鲜果超市,住所地方城县凤瑞办南二环路**(南阳市方城县龙城路与张骞大道交叉口向东300米左右路北“赵五鲜果超市名烟名酒副食百货”)。
经营者:赵明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女,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方城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城县赵五鲜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