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2891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
委托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御西卡小吃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韩小飞。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御西卡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