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59号 原告:安吉学前儿童游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鄣吴镇鄣吴村。
法定代表人:邱建甫。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卢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阿凡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科技大厦****(商务秘书企业托管)。
法定代表人:王开波。
原告安吉学前儿童游戏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阿凡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被告浙江阿凡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应作为侵权行为地。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被控侵权产品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地也在宁波市,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上述销售行为实施地,原则上包括不以购买者意志为转移的销售商主要经营地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购买者可以自行选择确定的公证保全地、网络购物收货地则不应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实施地。
同时,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行为付诸实施时就已经实际产生被诉侵权结果,故被侵权人住所地、公证保全地、网络购物收货地均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安吉学前儿童游戏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本院辖区。
本案被告浙江阿凡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浙江阿凡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浙江阿凡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