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6224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平喜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大井街36号1楼1号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N3C。
经营者:植平喜,男,汉族,1989年6月29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平喜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