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04号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香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
被告:刘炎平,男,汉族,1959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天香居家具有限公司、刘炎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日月鑫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