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9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葛乐副食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慈水园118-2、-3、-4、-5号底商。
经营者:刘德霞,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柱(系刘德霞之夫),住天津市津南区。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葛乐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