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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民初389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前洲镇苏客隆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民初389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梅,上海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陈良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新场镇石虎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彭志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前洲镇苏客隆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前洲镇塘村路1号。

经营者:黄华坤。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椅山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世家酒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子云亭酒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前洲镇苏客隆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2019年10月23日,原告大椅山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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