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1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鹏,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河东区好乐佳鹏食品超市经营者,住天津市河**。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