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556号原告:P2I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牛津郡阿宾登米尔顿公园**。
法定代表人:肯尼斯﹒约翰﹒阿穆,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媛,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茅洲山工业园工业大厦全至科技创新园科创大厦**Ddiv>负责人:冯国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演达路**iv>法定代表人:马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国,广东信达(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P2I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涉案专利是名称为“在大容积等离子体室中使用低功率脉冲等离子体来涂布聚合物层”、专利号为ZL20058001××××.9的发明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P2I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P2I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P2I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P2I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