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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川区航盛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196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川区航盛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永川区航盛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96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琴,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川区航盛电器经营部,经营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129号(红星美凯龙永川竹海商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8MA605UUQ0E。

经营者:张焕彬,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重庆雨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川区航盛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2019年10月16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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