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196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浪,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琴,重庆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昌刚,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永川区蔡昌刚家电经营部经营者,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昌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
2019年10月16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