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88号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乐路****。
法定代表人:钟孟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蓝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世纪豪庭西大厦)10D3。
法定代表人:安国齐。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蓝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