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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佰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蓝田县永泰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71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佰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蓝田县永泰通讯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佰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蓝田县永泰通讯服务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7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口社区英泰工业区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田县永泰通讯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旁。

经营者:姚香利。

被告:东莞市佰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蓝田县永泰通讯服务部、东莞市佰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源德盛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源德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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