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知民初71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口社区英泰工业区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瑞雪,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田县永泰通讯服务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旁。
经营者:姚香利。
被告:东莞市佰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庆辉。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蓝田县永泰通讯服务部、东莞市佰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源德盛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公司负担。
其余525元,退还原告源德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