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34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港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瑞涛,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系莱州市西苑路大宽水暖商场的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