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园路**湖南铸万有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周德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外文兴街**。
法定代表人:夏晓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钖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冶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6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钖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或驳回矿冶公司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钖涛公司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民初38号案件(以下简称38号案)中的诉请包含了矿冶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请。
钖涛公司在38号案中要求解除《郴州钖涛硫铁矿提金试验及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合同书》,矿冶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请则是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实质上都是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3月15日对38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解除涉案合同。
而本案矿冶公司是在2018年6月13日在原审法院立案,钖涛公司立案在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案应移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不能规范发生在湖南省的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不归原审法院管辖,而应当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矿冶公司辩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涉案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钖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与38号案属于完全不同的诉。
原审法院查明,钖涛公司在38号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解除钖涛公司与矿冶公司签订的《郴州钖涛化工硫酸焙烧渣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书》《技术转让合同》;
2.矿冶公司返还钖涛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60290081元;
3.矿冶公司支付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1620000元;
4.矿冶公司赔偿钖涛公司因技术指标未达标,钖涛公司为止损而进行的改造费用11774000元;
5.案件诉讼费由矿冶公司负担。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解除钖涛公司与矿冶公司签订的《郴州钖涛化工硫酸焙烧渣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书》《技术转让合同》;
二、矿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钖涛公司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1620000元;
三、矿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钖涛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技术改造费用7995534.61元;
四、驳回钖涛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38号案民事判决的内容可知,该判决所述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即为本案诉讼的涉案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矿冶公司主张钖涛公司违反涉案合同约定擅自申请涉案专利并获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涉案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采取双方约定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故矿冶公司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矿冶公司住所地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辖区,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虽然钖涛公司还主张其在38号案件中的诉请包含了矿冶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请,本案应移送立案在先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初步证据表明38号案并未涵盖矿冶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请,亦未就本案矿冶公司的诉请进行审理,故本案与38号案系两个不同的案件,钖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矿冶公司的起诉应否被驳回,不属于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查范围。
综上,钖涛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汪妮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4号 案 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任晓兰 审判员:孔立明、于志涛 法官助理:张琪 书记员:汪妮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涉案专利 “一种含砷硫酸烧渣氯化提金工艺及烟气热量综合利用方法”发明专利(ZL20161060xxxx.8) 关键词 专利权权属;
协议管辖;
原告住所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
法律问题 合同标的涉及专利的相关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在合同纠纷中,不因诸多纠纷均源于某一合同而将诸多纠纷归为一个合同纠纷,仍然要根据每个纠纷的具体诉求、合同的约定及争议点事实确定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