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96号 原告:周道艇,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莫铭杰,男,汉族,1989年7月4日,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周道艇诉被告莫铭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道艇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8日,原告周道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道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道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道艇负担。
原告周道艇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