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22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石良镇黄城集天丰太阳能,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经营者:朱常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石良镇黄城集天丰太阳能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