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754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726561。
法定代表人:刘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辽宁恒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西吓文灯具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城涵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3MA31MQ549Q。
经营者:吴志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涵西吓文灯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易胜晖 审判员 李玉坤 审判员 邱园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