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34号原告: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继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娟,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盛德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法定代表人:杨宁,执行董事。
被告:王佳文,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宵,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颖,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盛德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佳文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2019年10月11日,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苏州优图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