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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扎兰屯市冷永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7执201号
案件名称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扎兰屯市冷永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扎兰屯市冷永永和豆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丰红霞,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冷永永和豆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经营者:冷永,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民初6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55.50元,负担执行费。

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

因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7民初66号民事判决由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文华审判员  马俊海审判员  董占峰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宇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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