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8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东关熙宁百货商行,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世纪泰华广场**SL22627商铺“熙美诚品”。
经营者:孟祥。
被告:高青熙宁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世纪泰华广场**SL226商铺“熙美诚品”。
经营者:孟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奎文区东关熙宁百货商行、高青熙宁百货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奎文区东关熙宁百货商行、高青熙宁百货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