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6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宇通建材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经开区响水乡红旗社区5排4栋7-8号。
经营者:周义军,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雨湖区宇通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理查明,湘潭市雨湖区宇通建材店登记注册于2013年1月8日,后于2017年2月13日变更名称为湘潭市经开区宇通建材批发部,并于2018年5月15日登记注销。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赵冰穗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章业尧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