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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顺贵与广宗县清波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05号
案件名称夏顺贵与广宗县清波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顺贵;广宗县清波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05号 原告:夏顺贵,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宗县清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广宗镇相家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娟,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顺贵与被告广宗县清波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夏顺贵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广宗县清波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夏顺贵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夏顺贵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顺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顺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顺贵负担。

原告夏顺贵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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