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5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云昌博配镜中心,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新世纪生活广场****。
主要负责人:赵云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云昌博配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