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168940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汨罗市长乐东兴电器城,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东街,注册号430681600193406。
经营者:胡赖洋。
被执行人:胡赖洋,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汨罗市长乐东兴电器城、胡赖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6民初161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4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湘06执133号执行裁定:“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汨罗市长乐东兴电器城、胡赖洋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5531元。
如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汨罗市长乐东兴电器城、胡赖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但未实际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湘06执133号失信决定:“将汨罗市长乐东兴电器城、胡赖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信息。
经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和现场阅卷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受理该案后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表示同意并提交了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在办理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提交了撤回执行案件申请书,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晴晓 审判员 付胜芳 审判员 曹 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廖卫 书记员周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