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申25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港路****。
投资人:李华,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省道陈家村收费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邱新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泰兴市泰兴镇西郊建筑机械零配件商店,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div>经营者:刘裕明。
再审申请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锋泰钻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兴市泰兴镇西郊建筑机械零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民终2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永康市鲁班工具厂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鲁班工具厂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