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69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被告:城阳区极极美丽韩妆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麦世达韩国精品百货** 经营者:郑峰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城阳区极极美丽韩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