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9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航鑫橱柜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大马装饰城****。
经营者:邢志法,男,1978年9月12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丽雅,该经营部员工。
被告:河北欧卡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村东厂房/div>法定代表人:朱启兵,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航鑫橱柜经营部、河北欧卡诺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