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69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如东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iv>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雅丽,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金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叠石桥农民城**v>法定代表人:杨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如东县分公司、海门市金岛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16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并非本案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