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559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斌,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原告何春与被告冯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何春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何春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退回何春275元。